中华财富网(www.515558.com)2025-5-14 15:02:56讯:
五一小长假前夕,沪深北三大交易所纷纷发布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也引起市场的关注。此次修订,主要包含审计委员会、股东临时提案持股比例、破产重整、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内容,其中也涉及到“关键少数”等方面的问题。个人以为,市场监管的核心在于管好“关键少数”。
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对于三大交易所而言,早已成为常态。以上交所为例。自2000年第一次修订算起,已先后历经十九次修订,某些年份甚至修订两次。《股票上市规则》修订次数众多,也是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壮大的一种映射。
客观上讲,此次的修订还是不乏看点的。比如在强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利保障方面,将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由3%降低至1%,同时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提高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降低持股比例,有利于中小股东提出临时提案,对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而且,此次修订沪深交易所还明确了“关键少数”责任义务,强化了董事、高管职责安排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比如明确上市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上市公司董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执行职务时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上市公司中的“关键少数”监管到位,既有利于上市公司自身的发展,也将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实案例中,“关键少数”对于上市公司,对于资本市场所产生的影响,显然也是不容忽视的。比如某上市公司曾出现1001件临时提案的闹剧,无论是对上市公司还是资本市场都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某实控人通过多种手段大肆侵占上市公司的巨额资金,导致上市公司资金链断裂,最终不得不面对退市的命运;还有近期颇受关注的东北某上市公司,其实控人指使、组织上市公司连续四年实施财务造假,且金额巨大,退市也成为其唯一的宿命。在上述案例中,“关键少数”都发挥了“关键”作用。
上市公司的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对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对于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所产生的影响某些时候也是决定性的。因此,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惩首恶”、“打帮凶”固然重要,但监管好“关键少数”同样重要。如果上市公司的“关键少数”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也就不会有什么“首恶”与“帮凶”了。
当然,除了上市公司中的董监高等属于“关键少数”,少数执业过程中频频出现问题的保荐机构、审计机构显然也属于“关键少数”之列,多次带“病”闯关的拟IPO企业同样属于“关键少数”。以审计机构为例。财务造假公司也能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的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出现问题,这样的审计机构虽然不多,但却是客观存在的。对于这样的“关键少数”,从严监管,从重处罚显然亦是应有之义。
对于“关键少数”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基础性制度建设是不可或缺的。事实上,资本市场上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都是少数人、少数机构或少数企业等“关键少数”在兴风作浪。对于少数人,可认定其为董监高的不当人选;对于机构,可对其执业进行限制;对于企业,可对其上市、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实施限制。没有监管不好的市场,只有不完善的制度,以及缺乏执行力的市场,才会频频出现所谓的“关键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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