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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和高科披露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挂牌的第一轮问询回复:众和化塑股东与其股东代表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真实有效、合法合规

加入日期:2025-3-6 22:48:11

  中华财富网(www.515558.com)2025-3-6 22:48:11讯:

(原标题:众和高科披露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挂牌的第一轮问询回复:众和化塑股东与其股东代表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真实有效、合法合规)

3月6日,众和高科披露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挂牌的第一轮问询回复,其中,公司被要求说明众和化塑股东代表的形成机制、变更机制、委托股东代表表决的相关制度,表决权委托协议是否真实有效、合法合规。

问询中,全国股转公司指出,根据申报文件,众和化塑股东人数超 3 万人,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已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由 21 名股东代表 代为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单一主体对众和化塑决策形成实质性控制。对此,全国股转公司要求企业说明众和化塑股东代表的形成机制、变更机制、委托股东代表表决的相关制度,表决权委托协议是否真实有效、合法合规。

在回复中,众和高科指出,公司控股股东众和化塑是经茂名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由集体所有制企业茂名众和经济发展公司于 2001 年 8 月改制设立。完成改制后,合计 39,072 名原茂石化体系内不同单位的职工认购取得众和化塑股份,因股东人数较多且分别来自不同的单位,因此由参与认购的股东按照其所在的单位各自推选并委托一名委托持股代理人进行显名登记持股,并代为出席众和化塑的股东会和行使股东权利。

众和化塑在委托持股代理人形式进行公司治理期间,能够按时召开由全体委托持股代理人参加的股东大会进行重大事项决策,并以此成立董事会、监事会, 进而形成“三会一层”公司治理结构。

众和化塑由于未“公开发行”但股东人数持续超过 200 人,存在不符合《证券法》情形。随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等指引性法规的出台,众和化塑即着手进行股权规范,并积极准备纳入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以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2019 年 5 月,众和化塑对全体股东办理股份确认,股东办理股份确认后其持股登记在股东本人名下并由合法设立的股权托管中心进行托管登记。在股权确认过程中,股东根据个人意愿在股东名册中选择 1 名股东代表,通过双方签署 《表决权委托协议书》,可以将其持有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其选择的股东代表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书》签署后,股东与其股东代表形成法定的委托关 系。基于众和化塑曾长期实施上述委托持股代理人治理机制的历史背景,众和化塑全部参与股份确认的股东均选择将其持有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其股东代表行使,并与其股东代表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书》。

众和化塑股东选择的股东代表主要为众和化塑股份改制前已有的委托持股代理人,因此股东代表人数相对集中,截至 2024 年 10 月,众和化塑共形成 21 名股东代表,代表股份总数 312,983,722 股,代表股份比例 99.12%。

众和化塑上述股权确权完成后,能够按时召开由全体股东代表参加的股东大会进行重大事项决策,并以此进行了董事会、监事会换届,进而进一步规范了公司治理。2024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完成对众和化塑纳入非公监管的审核, 出具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东众和化塑股份公司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函》(证监函2024484 号)。

众和化塑股东与股东代表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书》对股东委托股东代表表决的机制及变更机制进行了明确约定,此外,众和化塑制订了《广东众和化塑股份公司股份管理办法》,该制度对股东代表行使权利进行了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代表存在以下情形的,股东代表资格自动终止,由公司董事会重新提名推荐,通过股东大会补选:A.不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的;B.因退休、辞职等原因不再持有公司股份;C.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股东代表职责的;D.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E.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股东代表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或无法再行使其股东权利。

众和化塑股东系根据自愿平等原则的基础上签署书面《表决权委托协议书》, 并经众和化塑履行确权程序后对表决权委托安排进行登记管理,股东与其股东代表之间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书》系经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真实意思自治的结果。综上,众和化塑股东与其股东代表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真实有效、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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